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高某,男,1989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东景,男,59岁。被告万某某,女,23岁,汉族,农民。
原告高某诉被告万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晓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