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392号原告��有林,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北东一条62号。被告李锁柱,男,48岁,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有林与被告李锁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交纳2525元,由原告郭有林负担。
审判员 索书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