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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郭有林与被告李锁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有林,李锁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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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392号原告��有林,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北东一条62号。被告李锁柱,男,48岁,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有林与被告李锁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交纳2525元,由原告郭有林负担。

审判员  索书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