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2民初8801号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翁建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建新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8801号

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47号信合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逸凡,男,系该行职员。

被告:翁建新,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7999.85元以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合计16534.88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5月8日为3338.27元;滞纳金5196.76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按5%收取至实际履行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受理后,��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丰收卡(贷记卡)卡号申领时间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信用额度15000元合同相关约定1.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最低1元,最高500元;2.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3.还款顺序为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先后顺序偿还,在同期欠款中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透支款项(同等条件下,按透支时间顺序)。发卡机构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透支事实2013年6月11日开始透支,2013年9月21日2013年10月28日期间进行消费,此时形成透支本金14799.85元。还款事实自最后一次消费至今,被告共还款六次,最后一次于2016年9月8日还款800元,合计还款6800元,原告均用于冲抵本金。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7999.85元透支滞纳金399.99元透支利息截至2014年12月1日的利息为3338.27元,之后的利息原告主动停止计收。备注1、原告主动停收2014年12月1日之后的滞纳金。2、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逐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7999.85元,故对滞纳金(违约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7999.85元×5%≈399.99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翁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7999.85元、利息3338.27元、滞纳金399.99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翁建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书瑶

人民陪审员蔡红

人民陪审员吴如欧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天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