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邓远雄,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赤江村*号。申请执行人吴志燕,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面垌村*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赤江村*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芬,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冲口坡村*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赤江村*号。申请执行人吴志玲,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赤江村*号。被执行人杨永志,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竹仔塘村*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远雄、吴志燕、吴志强、吴志芬、吴志辉、吴志玲与被执行人杨永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决定将本案指定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33号案件指定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应在案件材料移送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盛达
审判员 李建威
审判员 李 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宏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