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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一初字第00992号

钱某与邱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某,邱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00992号

原告:钱某,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邱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朱某,男,7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邱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员  刘银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