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00992号
原告:钱某,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邱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朱某,男,7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邱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员 刘银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