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初字第615号原告魏某某,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曹某某,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魏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香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守来那个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策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立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