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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巨民初字第615号

魏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初字第615号原告魏某某,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曹某某,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魏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香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守来那个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策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立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