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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商终字第70号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威海欧玛贸易有限公司、威海紫来家居饰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海欧玛贸易有限公司,威海紫来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商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

法定代表人:于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书泽,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欧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赵云霞,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紫来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霞,经理。

上诉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威海欧玛贸易有限公司、威海紫来家居饰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威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3年5月16日,上诉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上诉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左玉勇

代理

审判员  康 靖

代理

审判员  尹哲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