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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5391号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与司福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司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391号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487。法定代表人蔡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爽,女,1970年5月6日出生。被告司福刚,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司福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