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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65号

原告樊子彬诉被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子彬,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65号

原告:樊子彬,男。

被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鸿飞。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受理原告樊子彬诉被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吴中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