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65号
原告:樊子彬,男。
被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鸿飞。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受理原告樊子彬诉被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吴中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