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子民初字第00170号

袁国平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瓦窑堡采油厂追地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某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厂。法人代表杨某某,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某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依其已将本案提起仲裁并已受理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南烨冰

人民陪审员  杨平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霍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