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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1876号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蔡德火,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九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七千六百四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文良

审 判 员  林明添

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芳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