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蔡德火,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九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七千六百四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文良
审 判 员 林明添
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芳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