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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56号

陈迪浪与毛夏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陈某。

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丹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