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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27号

原告裴启荣诉被告陕西德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启荣,陕西德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27号

原告:裴启荣,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荣彬,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德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启荣诉被告陕西德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裴启荣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启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启荣撤回起诉。诉讼费8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裴启荣负担。

审判员  刘彧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