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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023号

陈某某与王某某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王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机械使用费112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0元。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023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张雯雯

代理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育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