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某某给付医疗费等28098.4元、案件受理费250元,计2834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现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8348.4元均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0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皓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