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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015-1号

张某某与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某某给付医疗费等28098.4元、案件受理费250元,计2834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现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8348.4元均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0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皓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