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39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雷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118491.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案款118491.95元,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表示放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