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164号原告黄文贤,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吕学全,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贤诉被告吕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贤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丽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芳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利民-初字第00164号
原告:黄文贤,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五一路7号。身份号码342130197108010020
委托代理人:张化勤,男,汉族,利辛县人,住利辛县二中家属院。
被告:吕学全,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建设路17号56户。
原告黄文贤诉被告吕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来院,被告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元月22日立据借原告款3万元,同年9月8日被告又立据借原告款3万元,并支付上次借3万元的半年利息2700元,同年10月2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在条据上注明利息1分5里。三次借款都是张化勤经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2012年2月1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出具保证,11万借款均按月息1分5里计算,并保证2012年4月份本息一次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分文未付。2012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房屋予以查封。2012年12月4日本院将被告位于利辛县建设路粮食局家属院第56户的楼房一层或三层予以查封。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及利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吕学全归还原告黄文贤本息19万元,于2013年11月29日前还原告黄文贤10万元,剩余9万于2014年12月30日还清;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870元,由被告吕学全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刘丽
审判员李超
审判员宋敏杰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