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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90号

张善清与万学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善清,万学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张善清,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万学义,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学义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冠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