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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民初字第394号

郭杏拴与冯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杏拴,冯龙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394号原告郭杏拴,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被告冯龙龙,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杏拴与被告冯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杏拴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杏拴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杏拴撤回起诉。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郭杏拴承担。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甄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