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文清,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殿芳,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于文清之妻,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于文清,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文清、王殿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东风房地产公司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被上诉人于文清、王殿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经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及被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于文清、王殿芳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于文清、王殿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亮
代理
审判员 许 林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