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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927号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雪明,何运红,周剑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雪明,何运红,周剑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927号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彩田路东交汇处联合广场B座16楼A1601。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晶,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许雪明,系香港居民。被告何运红。被告周剑慧,。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撤诉本院按规定收取3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学兵

代理

审判员  欧阳珂

人民陪审员  胡 卫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鲍金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