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143号
申请执行人:王元发,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许必忠,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胡春柳,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王元发申请执行许必忠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必忠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胡春柳系被执行人许必忠的前妻,且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胡春柳为本案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胡春柳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元发清偿债务7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宗正
代理
审判员 郑欢峰
代理
审判员 戴 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汤兰亭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