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魏德林。申请执行人魏晶晶。申请执行人冯国忠。申请执行人张生菊。被执行人万道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道宪应赔偿申请执行人45791.0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及执行费587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该案已委托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6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