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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419号

卢文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卢文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419号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帽山行政村张墓自然村78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喻磊。(原代)

被告:卢文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杭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震与被告卢文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金冬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胡震,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帽山行政村张墓自然村78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喻磊,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文峰,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东兴村梓月岭121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杭天,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震与被告卢文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与本案相关联的部分事实需待本院(2013)绍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浙江鸿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案件事实明确后才能予以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魏岩岩

审判员金冬红

人民陪审员周苗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钱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