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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执字第228号

被执行人毛某某冻结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罗某某;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星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铜座X-X-X,身份证号4503111967********。被执行人毛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州某某乡某某村**,身份证号433030197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星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某某在桂林银行建干路支行账户存款壹拾贰万元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莫达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