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708号
原告:邓某,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池洪,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审判员 韦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