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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833号

徐某与虞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虞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徐某。

被告:虞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虞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虞某现下落不明,本案应当由原告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林春凤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张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