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徐某。
被告:虞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虞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虞某现下落不明,本案应当由原告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林春凤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张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