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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0718号

邱昌法与孙良银、孙功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邱昌法,孙良银,孙功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718号

原告:邱昌法,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束庆广,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良银,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孙功荣,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金穗大厦八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昌法诉被告孙良银、孙功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昌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高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锦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