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113号原告刘世兰,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杨元利,富顺县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梅,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涂万扬,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兰诉被告吴梅、涂万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兰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兰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刘世兰负担。
审判员 李正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