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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辖终字第120号

斯学江诉马宁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某某。

上诉人马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借条的出具、借款的支付等行为均发生在西宁市,且双方当时也约定履行地在西宁市,本案应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以民间借贷纠纷确定管辖。上述借条对履行地未作约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方,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诸暨市。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某某

审 判 员  蒋某某

代理

审判员  傅某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