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432号
原告:辛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何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 丁婕二0一三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