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谢民一初字第00432号

辛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辛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432号

原告:辛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何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  丁婕二0一三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