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北民初字第615号原告贵港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黄云贵,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明,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子杰,男。被告何翠红,女。
原告贵港市财政局诉被告何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财政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44元,减半收取为3722元,由原告贵港市财政局负担。
审判员 胡盛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春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