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港北民初字第615号

原告贵港市财政局诉被告何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港市财政局,何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北民初字第615号原告贵港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黄云贵,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明,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子杰,男。被告何翠红,女。

原告贵港市财政局诉被告何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财政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44元,减半收取为3722元,由原告贵港市财政局负担。

审判员  胡盛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春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