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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伊执字第77号

李红鸽申请李宏飞所有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鸽,李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李红鸽,女性,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宏飞,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李红鸽申请李宏飞所有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伊营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伊执字第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