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208号原告贾某,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53年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于2013年5月20日以被告王某在外地居住,无法联系,等被告回家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边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