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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60号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夏跃、马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夏跃,马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夏跃。

被告:马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夏跃、马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葛夏跃、马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益芬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宋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