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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行审字第193号

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5)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程明祥,方晓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晓武。委托代理人金碧函。委托代理人陈建。被执行人程明祥。被执行人方晓飞。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瞿计生征字(2013)第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程明祥、方晓飞缴纳社会抚养费74288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温瓯瞿计生征字(2013)第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2013年1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程明祥、方晓飞缴纳社会抚养费74288元。2013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程明祥、方晓飞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温瓯瞿计生征字(2013)第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三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赛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