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民二初字第105-2号

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均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均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105-2号申请人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76号。法定代表人刘弘治,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均云。本院作出(2013)江民二初字第10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均云使用的詹阳牌挖掘机一台(机型:JY2106、整机编号:1860413)的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路通牌压路机一台(型号:LT620B)的查封。

审判长  玉明凯

审判员  韦兆开

审判员  王亦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