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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70号

建荣集成电路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与肖全之、珠海市高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当事人
建荣集成电路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肖全之,珠海市高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珠海市杰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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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建荣集成电路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郑鸿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国伟,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全之,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谢春璞,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双,广东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高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艺辉,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谢春璞,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双,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杰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艺辉,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谢春璞,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双,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荣集成电路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全之、珠海市高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珠海市杰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荣集成电路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荣集成电路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建荣集成电路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志

代理

审判员 席 锐

代理

审判员 唐龙影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敏儿张爱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