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建荣集成电路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郑鸿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国伟,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全之,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谢春璞,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双,广东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高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艺辉,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谢春璞,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双,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杰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艺辉,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谢春璞,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双,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荣集成电路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全之、珠海市高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珠海市杰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荣集成电路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荣集成电路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建荣集成电路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志
代理
审判员 席 锐
代理
审判员 唐龙影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敏儿张爱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