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单商初字第191号

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某某,郭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商初字第191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号。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毛某某,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毛某某、郭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宋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