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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执字第589号

申请执行人张琦与被申请执行人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琦,苗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3)宁民执字第589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张琦,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执行人苗达,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张琦与被申请执行人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苗达于2013年4月16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张琦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苗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94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不能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民执字1279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邢云鹤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玉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