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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045号

田小辉与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田小辉,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安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辉与被告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小辉于2013年5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小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小辉负担。

审 判 长  郝 剑

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

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