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毛某锡,男。被执行人毛某祠(又名毛某嗣),男。被执行人黄某莲(又名黄某连,系毛某祠妻子),女镇。申请执行人毛某锡与被执行人毛某祠、黄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如强
代理
审判员 杨家斌
代理
审判员 黄忠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