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富法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毛某锡与被执行人毛某祠、黄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某锡,毛某祠,黄某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毛某锡,男。被执行人毛某祠(又名毛某嗣),男。被执行人黄某莲(又名黄某连,系毛某祠妻子),女镇。申请执行人毛某锡与被执行人毛某祠、黄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如强

代理

审判员  杨家斌

代理

审判员  黄忠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