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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844号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844号

原告:张某,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郭某,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驭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