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844号
原告:张某,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郭某,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驭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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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844号
原告:张某,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郭某,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驭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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