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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2046号

王锡书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锡书,张怀文,郑小妮,李川,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046号申请执行人王锡书。申请执行人张怀文。申请执行人郑小妮。被执行人李川。被执行人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金冢子镇岳家店子村。上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626389.4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法律文书尚未生效,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期限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执字第20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雪梅

审 判 员  赵 卿

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o一三年五月十七日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