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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368-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与杜国兵、严维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杜国兵,严维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3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被执行人杜国兵。被执行人严维玲。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国兵、严维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龙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国兵、严维玲给付借款本金227681.8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杜国兵、严维玲共同所有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正在处置之中。同时,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杜国兵、严维玲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27681.8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被执行人杜国兵、严维玲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人民币227681.8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公证处(2013)成龙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东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