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68号

王国斌与邓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国斌,邓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68号

原告:王国斌,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邓坤,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

原告王国斌诉被告邓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底在原告处购买水泥砖做富力地产东井村围墙,当时承诺完工后付清砖款。2013年2月28日原告在南沙金洲找到被告要求其付款,被告称到3月5日付清。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一推再推。3月20日,被告写下欠条给原告,承诺于4月13日前付清欠款给原告,并写下欠条给原告,但被告之后仍不付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付清货款38800元。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邓坤向原告写下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王国斌砖款38800元,定于2013年4月13日之前全部付清,本人将身份证作押。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砖款388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供货后,被告应付清货款给原告。现被告欠款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388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邓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国斌货款38800元。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告邓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裕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