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269号
申请人:汪春香。
申请人:梁国庆。
委托代理人:郭江。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汪春香与申请人梁国庆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汪春香与申请人梁国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4月23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梁国庆应赔偿给汪春香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元,除已支付的3000元,余款3500元定于当场付清;
二、汪春香���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旻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