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何某甲,男。申请执行人何某乙,男。被执行人魏某,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任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与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年1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肇事车辆流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0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