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782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共计6个月每月500元合计3000元的孩子抚养费。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一次性将案件款交付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谢某某。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共计6个月3000元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鸿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寇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