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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487-1号

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密支行,李娟,崔学峰,崔学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密支行负责人,岳华,行长。被执行人李娟。被执行人崔学峰。被执行人崔学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学青在高密农商银行周阳支行907112200010100626081帐号上的52410.83元存款;划拨被执行人崔学青(之妻王成梅)907112200010100800229帐号上的40338.59元存款。户名:高密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立新街分理处。银行帐户:3700167834005000846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新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