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密支行负责人,岳华,行长。被执行人李娟。被执行人崔学峰。被执行人崔学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学青在高密农商银行周阳支行907112200010100626081帐号上的52410.83元存款;划拨被执行人崔学青(之妻王成梅)907112200010100800229帐号上的40338.59元存款。户名:高密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立新街分理处。银行帐户:3700167834005000846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新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